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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限制

  • 作者:领峰财务
  • 发表时间:2015-03-31 08:28:2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限制
    《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并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有助于依法对其加以规范。同时,为了规范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危害经济秩序,《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二: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四: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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