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站注册B站哔哩哔哩商标 国家商标局驳回诉讼
- 作者:领峰财务
- 发表时间:2019-03-09 14:24:35
最近豆友爆料:A站抢注哔哩哔哩商标,而且用途也太好笑了吧?是不是故意的2333
以后小孩说上哔哩哔哩,大人怎么想(狗头
说起A站与B站之间可是积怨已久了。
先科普一下A站与B站。与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不同,A站、B站更注重的是弹幕网站。据说B站站长以前是A站用户,后来的一段时间A站疏于管理,不定期崩溃,于是B站站长出走,成立了mikufans,辗转成为了B站的前身,从某种程度上来讲B站脱胎于A站。
网上盛传A站和B站经常性开启撕逼模式,但玩的也基本都是些小打小闹,为了调侃一下对方的不足之处而已,毕竟大部分A站和B站用户都是因为爱好而聚集在一起的,两者面临着的最大问题是能否维继的生存压力。
深受90后、00后喜爱的两个弹幕网站,如今又传来大新闻。据某知名博主爆料,A站抢注哔哩哔哩商标用于制作飞机杯、夜壶、充气娃娃、避孕套、坐便器、振动按摩器等。B站上诉却被法院驳回,且承担案件受理费一百元。有网友调侃道:你们撕逼我不管,卖不卖给我个准话。
信息显示,北京赛瑞思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5年申请了文字为“哔哩哔哩”的商标,2016年该商标经核准注册,可用于“按摩器械、大便座椅、避孕套、性爱娃娃”等医疗器械上,公开资料显示,运营ACFUN视频网的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赛瑞思动公司100%的股份。
谁也没想到哔哩哔哩商标竟然没有完全保护,真是哑巴吃黄连啊。快跟阿里学学吧,除了阿里巴巴,马云还有阿里宝宝、阿里奶奶、阿里爷爷、阿里哥哥、阿里弟弟、阿里姐姐、阿里妹妹等等。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侵权,阿里巴巴集团注册了一连串的“家族公司”。
2018年,运营哔哩哔哩视频网的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前述商标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近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幻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幻电公司在法庭上诉称,其所运营的哔哩哔哩(bilibili)弹幕视频网站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哔哩哔哩(bilibili)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及品牌。“bilibili哔哩哔哩”为幻电公司首先独创并使用的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幻电公司已经在先申请了“bilibili哔哩哔哩”商标,并在使用过程中与原告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幻电公司享有在先注册商标权。诉争商标系赛瑞思动恶意抢注幻电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诉争商标侵犯了幻电公司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以及对该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赛瑞思动公司恶意抢注幻电公司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商标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幻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本案中,原告幻电公司在评审及诉讼中提出诉争商标侵犯了其享有在先注册商标权。根据相关规定,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不仅要审查诉争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还需要审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与幻电公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USB闪存盘”等商品、第41类“培训”、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既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群组,又不存在交叉检索的情形,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尽管诉争商标“哔哩哔哩”与幻电公司引证商标 “bilibili”在文字呼叫方面相似,但并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幻电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中称,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幻电公司在评审及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其经营的“哔哩哔哩”网站(www.bilibili.com)为我国大陆用户社区一家综合性弹幕视频网站,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其“哔哩哔哩”和“bilibili”相关标识可以认定为在先使用并一定影响的商标和服务名称。但该知名商标和服务名称,据以知名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在服务的内容、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幻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幻电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商标法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条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系针对诉争商标的标识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而言,而非针对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诉争商标为中文“哔哩哔哩”,其标识本身及文字含义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幻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主张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幻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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