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际注册必须先到自己的国家主管申请商标
- 作者:领峰财务
- 发表时间:2022-09-10 21:00:23
要申请国际注册,您必须先到您所在的国家办事处申请同一商标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体系下,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原属局(而不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申请的基础必须是同一国家的注册标记。以同一商标申请国家注册。
其次,申请人需要填写一份国际申请表如何申请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以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与国内申请表内容类似的形式共有三种,A.本申请仅受协议约束,B.仅受协议约束,C.既受协议约束又受协议约束。
最后支付国际申请费,其中包括 653 瑞士法郎的基本费用和每个指定国家的指定费。指定费可以是73瑞士法郎的标准费用,也可以是议定书某些成员国制定的单独费用。在一个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最低费用为 726 瑞士法郎,商品和服务不超过尼斯国际分类的三个类别。但是,如果根据议定书指定相关国家收取个人费用,您必须将 73 瑞士法郎替换为相应的个人费用;例如,对于三类个人费用,中国的标准是689瑞士法郎,英国的标准是689瑞士法郎。标准是892瑞士法郎,比荷卢经济联盟的标准是163瑞士法郎,意大利标准是186瑞士法郎。这些费用可以直接支付给国际局或通过原属局支付,前提是原属局同意收取和转发国际注册的费用。
这基本上是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所做的。此后,有关国家的主管局将国际申请转交给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国际局如何处理此国际申请?
国际局仅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根据尼斯分类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当国际申请被认为符合要求时,国际局将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期的商标。国际局将通知被指定保护商标的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商标公报上公告该商标,并向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书。国际注册的初始保护期为 10 年。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商标在每个指定国家享有与直接在该国家提交的商标相同的保护。
指定国家的主管局如何将其国内商标法适用于国际申请?
基本上,指定国主管局根据国内法对国际注册进行实质审查的期限为一年(或根据议定书为 18 个月,或因反对而更长)。如果根据国内法存在拒绝理由,主管局可以拒绝在其本国提供保护。在此过程中,指定国办公室授予其与适用于国内直接申请的法律相同的国内审查程序、相同的拒绝、反对、审查和上诉程序。向国家办事处或国内法院提交审查或上诉时,注册人通常由当地律师代表。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当地律师也可以积极参与马德里体系下的注册事务。
如果指定国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或者驳回通知随后被撤回,则国际注册在指定国享有与国家注册簿相同的权利注册商标具有同等效力。
马德里体系提供了一种管理商标保护的简便方法。如果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希望将这种保护扩大到本注册未涵盖的马德里联盟其他成员国,他可以通过简单的后期指定申请来扩大国际注册商标在这些国家的效力。这同样适用于某些指定国家/地区的所有权变更、商品和服务的删除或放弃保护等注册。
国家局如何参与马德里体系下的注册?
在马德里体系下,成员国主管局直接参与国际注册事务和国际注册管理。一方面,主管局可以接收国际申请并将其传送给作为原属局的国际局;另一方面,该局可以成为指定国家的局。
作为原产地办公室
---国际申请必须基于已经向原属局提出的申请或注册,并且必须通过原属局提交;办公室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支付处理费以支付相关费用。
---国际申请必须基于在国内已在相关国家局注册或已向其提出注册申请的同一商标。在商标国际注册的前 5 年内,国际商标的有效性取决于该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的持续有效性。原属局应将上述期限内发生的影响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的相关变更通知国际局。
---此外,可以(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通过原属局提交各种申请;这些申请包括后期指定、国际注册变更登记、注销和续展等事项。
作为指定国家的办公室
---国际注册或后期指定将通知申请人或注册人指定的每个国家的主管局。该局将根据国内法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在本国不能得到保护的,应当在协议或议定书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国际局。上述主管局将向国际局收取相关单项费用,或为国际申请或后期指定支付费用。
---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注册人的请求,主管局必须在其注册簿中输入国际注册以代替相关的国内注册。如果该国的国际注册随后无效,主管局必须将此通知国际局。
作为有关办公室
一个主管局可能参与国际注册的管理,特别是如果它是一个国家局,在转让后使其成为国际注册的新注册人(参见实施细则中的“相关主管局”)。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由原属局提交的申请可以由新所有人的国家局提交。
马德里协定与马德里议定书的比较
1. 与马德里协定相比,马德里议定书引入了一些创新。 《马德里议定书》的通过是为了消除某些国家不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困难。该协议的主要创新点如下:
---申请人可以根据向原属局提交的国家申请申请国际注册。根据该协议,国际申请必须基于在主管局的国家注册。
---议定书的缔约方可以选择18个月(而不是协议规定的一年)或更长的异议期来声明商标在其本国不能受到保护。
---每个指定国家的主管局可能会收到比马德里协定更多的费用。
---应原属局的要求,如果国际注册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注销,国际注册可在其生效国转换为国家注册,而不会丢失国际注册日期和原始的一些优先权日期,这在马德里协定下是不可能的。
2.马德里体系受两项条约的约束:1891 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 1989 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后者是旨在使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一些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此外,《马德里议定书》为实施区域商标注册制度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打开了大门。两项条约并行、独立但共同运作,其共同实施条例于1996年生效。
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是为了消除某些国家无法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困难。从技术上讲,与马德里协定相比,马德里议定书引入了一些创新:
--申请人可以根据向原属局提交的国家申请申请国际注册。根据该协议,国际申请必须基于在主管局进行的国家注册;
--《议定书》的缔约国可以选择18个月(而不是协议规定的1年)的期限,或者在反对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更长的期限,声明该商标在本国不能得到保护;
--每个指定国的主管局可能会收到比马德里协定更多的费用(换言之,单独的费用);
--根据原属局的要求如何申请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如果国际注册在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注销,国际注册可以在其生效国转换为国家注册,而不会丢失国际注册日期和原始优先权日期(马德里协定中不存在);
--该协议使得与欧洲共同体等区域商标系统建立联系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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