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律师)民法典: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
- 作者:领峰财务
- 发表时间:2023-05-24 18:01:45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 今天我们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补偿行为的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接受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务人实现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法宗旨】
此条目介绍的是解除债务人的受偿行为。
【法律解释】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那么债务人的相对人也为获得利益付出了代价。 相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是一种无偿行为,在设计撤销权成立的要件时,更应该注重对交易安全因素的考虑。 适用。
根据该条规定,当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时,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包括:
一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接受他人财产,虽然债务人的相对人也支付了一定的价款,但由于明显的不合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上减少了。 可能会受到撤销权的行使。 至于何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易情况具体判断。 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不仅包括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还包括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抵押、质押。 这些行为也会对债权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本条将其作为撤销权行使的客体。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接受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客观上影响债权实现的,只能撤销。 至于如何认定“影响债权的实现”,需要结合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状况,在各案中具体判断。 此外,无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或债权人未来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三是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上是恶意的。 该要件不同于债务人无故行为时解除权的行使。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接受他人财产的,债务人的相对人毕竟已经支付了价款,仅以价款明显不合理为由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将严重损害债务人的财产。 交易安全。 因此,本文将债务人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作为该情形下撤销权成立的前提。
至于债务人对他人债务的担保,他人债务的债权人不管公司是否被撤销,即被担保人,往往只是因为担保而与“他人”进行某种交易。 例如,债务人A的负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现有债权,但A仍为另一人B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以自己的财产为B的债权人C设立抵押,担保100万元。 B欠C的人民币贷款债务履行。 在本案中,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债务人对他人债务的担保(举的例子中A对B对C的借款债务的担保)行使解除权,需要债务人的亲属本人,即对方债务的债权人(C)具有主观恶意。
债务人相对人主观恶意是指债务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该要件的举证责任由行使解除权的债权人承担。 如果债务人的相对人没有主观恶意,不知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或者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不得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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