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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企业信息归集与公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作者:领峰财务
- 发表时间:2016-10-07 13:46:52
2016年安徽工商局《安徽省工商系统企业信息归集与公示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工商系统企业信息归集与公示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息归集与公示管理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47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主要包括:
(一)全省工商(工商质监)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履职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商标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其他政府部门履职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抽查检查结果(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和信用约束信息等;
(三)依法应由企业自行公示的企业年报、企业即时信息等。
第三条 企业信息归集、公示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依据法定职责,按照主体适当、程序合法要求归集、公示企业信息。
(二)记于企业名下原则。以国家法人库为基础支撑,实现归集的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依规以企业为主体单位进行企业信息的公示。
(三)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对照标准要求,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确、全面地完成企业信息的归集与公示。
第四条 省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建设好全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一张网”建设),实现“一网归集,双向服务”。
第五条 全省工商部门积极参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以国家法人库为基础的企业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和联动监管机制,实现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企业信息实时传递与无障碍交换,方便社会及公众查询。
第六条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按照分级管理和 “谁管辖、谁负责,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实现全省企业信息归集省、市、县(区)、所四级全覆盖。
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的机构,归集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股权出质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信用约束管理、检查等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负责企业监管的机构,归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抽查结果、相关信用约束信息、检查等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负责合同监管的机构,归集动产抵押登记,信用奖励、约束、检查等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负责商标监管的机构,归集注册商标出质登记、检查等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公平交易、广告、市场规范、消保等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各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检查等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市场监管所负责归集授权执法、检查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省工商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公示全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 全省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和督促企业履行其企业年报和公示即时信息的法定义务。
第九条 全省工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双随机”检查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保障“双随机”检查名单抽取和执法检查结果公正、有效。
第十条 省工商局统筹、协调、督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息归集与公示工作,保障信息归集与共享机制、部门业务联动机制、系统运维与管理机制有序运行。
全省工商部门应当及时逐级报告企业信息归集与公示工作中产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归集与公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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